2017/03/18 13:30

勞基法細則修正 特休假3選擇

朱培滋 曾建勳 報導  / 台北市

勞動部昨天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最大變革就是特休假給假方式,規定勞資同意後,除現行周年制外,企業還可改以曆年制,或會計年度。企業多贊同、曆年制管理、比較方便,不過勞工團體批評、說計算恐怕更複雜。

勞基法修法後,勞工可以有更多選擇,有現行的周年制曆年制還有會計年度,三軌並行,簡單來說,歷年制就是1月1日到12月31日,周年制,特休假計算周期是每年7月1日到隔年6月30日,到職滿6月,有3天特休假,滿1年才能再獲得7天特休假。

但曆年制,勞工到職滿半年,一樣可獲得3天特休假,未滿一年,可以照比例先拿3.5天,下半年再獲得剩下3.5天,特休假如果在12月31號前沒休完,也需要折算為日薪。

勞工離職前最後一個月月薪如果是3萬元,離職時有5天特休假未休,以月薪除以30計算,僱主在離職後須給勞工5千元,勞工團體說這樣的計算方式,反而更複雜,有專家學者認為,該用什麼制度,公司最好統一,勞動部解釋,將彙整各界意見後再協商,但勞工只希望別影響到自身權益。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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