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4 09:00

買書還是借書?公共借閱權守護本土創作出版

買書還是借書?公共借閱權守護本土創作出版 | 華視新聞

劉祐齊、陳亭蓉、陳詩妤、曾智怡、周瑩慈

 【專題記者劉祐齊、陳亭蓉、陳詩妤、曾智怡、周瑩慈綜合報導】去年10月,臺北市立圖書館宣布將與超商合作推出「你家隔壁就是圖書館」,逾700萬藏書更方便民眾借閱。此方案卻引起出版業抗議,指出沒有配套就貿然推動,將使出版業更雪上加霜,促使文化部當月即邀集產官學界成立專案調研小組,討論如何協助出版業脫離困境。

財政部統計處的數據顯示,台灣出版業的銷售額(軟體出版業除外),由民國101年的新台幣674億元驟降至105年的496億元。另方面,公共圖書館的借閱冊數則從100年的5700萬冊,上升到104年的6900萬冊。 城邦媒體集團總經理林福益指出,公共圖書館的服務做得越來越好,的確會增加大眾使用的意願。讀書的需求或風氣仍在,但近年來薪資水準停滯不前,「買書」或許不是民眾最迫切的需求,加上若能以「借書」取代買書,購買書籍的金額自然會下降。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藝殿國際圖書有限公司總經理盧欽政則認為,出版業面臨最根本的問題是國人的閱讀方式在改變,大家變得沒時間、沒意願去翻閱實體書。

在國人實質購買力下降與數位媒體競爭的雙重衝擊下,臺灣傳統出版業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寒冬。文化部去年端出沃土、探星、樂讀等六大振興計劃[1]。對傳統出版業而言,最直接相關的是已開始推動的「優化圖書採購」,以及研議中的「公共借閱權」,今年三月初,立法院內部也針對公共借閱權提出相關問題研析。

公部門採購占比漸重 出版社籲採最有利標

 林福益指出,來自民眾買書的營收逐漸下降,公部門的圖書採購所佔比例相對上升。他建議政府採購圖書時應落實「最有利標」[2],而不是採「最低標」。因為過去出版商往往因「低折扣搶標」喪失理當收益,進而影響整體產業的發展。最有利標可使出版商賺取合理的利潤,確保圖書館書籍的品質,達到雙贏。

文化部於105年提出的「優化圖書採購」,建議公部門採購圖書時以最有利標或「異質性最低標」[3]方式辦理。由於政策並非強制實施,多數公部門仍採最低標模式。癥結在於,公部門多以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 以下簡稱KPI)來評估採購人員的績效,同樣的預算,若能採買到更多的書籍,就代表該員議價能力高、績效較好。

而公立圖書館雖不是以KPI來評鑑採購績效,但現行運作方式對於無招標經驗的出版社不利。盧欽政指出,政府以最有利標招標時,以「曾參與招標」作為資格門檻,使得許多出版社無法參與標案。吳政鴻則建議,新出版社若是想要參與招標,可以先去參加最低標,有經驗之後再來參加最有利標。

台北市立圖書館副館長王淑滿指出,若採行最有利標,採購標的應具異質性。然而因圖書採購標的較為單純,各廠商間的供貨並無異質性,故圖書館過去多採最低標。近年來因考量圖書採購內含編目及圖書加工等作業,不同廠商履行能力有所差異,所以有些圖書館漸改採最有利標。然而因最有利標在實務上的程序相對較複雜且費時,圖書館考量採購的時程、成本、廠商服務品質等因素,多數還是傾向採最低標。王淑滿強調,北市圖雖以最低標方式進行採購,但採公開底價的方式,希望能減少廠商間的削價競爭。

 公共借閱權提供經濟誘因 鼓勵創作

由於公部門的圖書採購重要性提高,除了檢討既有制度本身的問題,出版業的圖書銷售額連年下降、圖書借閱量上升的現象,也指出「圖書館的公共性」間接影響了出版業的銷售成績。由於公共圖書館提供免費的書籍,讓讀者不用買書就能閱讀,可能會影響讀者購買書籍的意願,使得出版社與作家的版稅收入減少。因此,近幾年來出版界、學界與政府部門持續在討論「公共借閱權」(Public Lending Right,PLR)這個概念是否適行於台灣?

丹麥首先在西元1946年提出公共借閱權的概念。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當書籍從圖書館借出時,圖書館會支付一定的金額給出版商和作者。長期以來,我國出版業面臨低價折扣競爭與圖書銷售量下降的困境,希望以此來補償因提供公共圖書造成的潛在損失,是一種保障作者權益的概念。

文化部於105年10月結合產、官、學界及法律專家共同成立專案調研小組,不同於過去國內的討論主要落在國外公共借閱權的「演進與發展現況」,停留於觀念溝通及倡議階段;目前針對實質內容如補償金計算方式、實施對象以及補償金來源,進行深入地討論、調查,希望藉由研究成果,擬訂出有效對策及相關立(修)法案,共同解決出版產業困境。

身為出版商的林福益表示,「公共借閱權」能給予創作者合理的報酬,以提供誘因讓更多的作者願意投入創作,讀者也才有源源不絕的好書可看。盧欽政提出質疑,為何圖書館在購買公播版影音材料時,知道要以幾倍的價格購買,但購買書籍的時候,卻還要求折扣?他建議政府在編列預算時,應該與圖書館購書的預算分開,將公共借閱權這個想法當作是鼓吹閱讀的預算,「雖然不可能要求多,但對出版社、作者而言也是一筆收入、一種支持。」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章忠信認為,圖書館具公益性質,但無限制借出書籍對出版業與作者來說並不公平。時至今日,世界上已有28國實際施行公共借閱權。章忠信進一步表示,由於台灣暢銷書多非本土作品,例如104年全台最暢銷的書是《格雷的五十道陰影》。他認為除了補償出版社、作者,也可考量針對翻譯國外作品的台灣譯者進行補償措施,以解決獲得金錢回饋的將只有大出版社而無本土人才的疑慮。中華民國圖書發行協進會常務理事吳政鴻也建議,台灣若要推廣公共借閱權,應該要著重在推廣本土創作,「從圖書館採購做起,多購買本土作品、圖書館上架時放置在明顯的位置、放進新書推薦的行列等,這樣是比較適合台灣的公共借閱權做法。」

圖書館副館長王淑滿提醒,公共借閱權不應就政府部門、出版社或作者等各自的角度單方面進行思考,需有全面且完善的配套措施,推動時自然阻力減少。首先政府編列足夠預算,不影響原有的購書經費;規劃出合理的回饋補償對象及方式,最重要的是公部門與出版業要站在相互合作的立場,讓圖書館成為圖書及作家的露出平臺,出版社則是圖書館的供應站,彼此支援。而圖書館則擔心補償經費由誰支付,如由圖書館負擔,在預算無增加的情形下會影響購書經費,而讀者端當然是最直接的被影響者。

公共借閱權試水溫 「台灣雲端書庫」先開跑

雖然台灣目前尚無公共借閱權的相關法案,卻是第一個將公共借閱權概念運用在電子書的國家。由民間發起,是一種「準公共借閱權」,與正式的公共借閱權最大的差別在於,沒有立法正當性而無法由中央政府統一訂定施行標準與撥款支應。

台灣雲端書庫」由遠流出版社在102年建置,結合公共圖書館、500多家出版社,提供「線上電子書借閱服務」,如果有辦過合作縣市圖書館的借閱證,就能線上免費借閱電子書。有別於一般圖書館買斷電子書之後就不用再付費給出版社,「台灣雲端書庫」的藏書並沒有賣給圖書館,因此讀者每借閱一次,地方政府會補助12元,其中9元補貼出版社與作者,3元則用以維持系統平台營運。全台灣目前有15個縣市參與。「台灣雲端書庫」目前大約有3萬多本的藏書,每天都有新書、雜誌上架,依據每個縣市規定的不同,會有點數的限制,此舉是為避免資源濫用。

「推廣閱讀就是要讓更多人去借閱,利用書籍資源。」遠流出版社數位閱讀事業部總監王逸麟表示,電子書傳輸快、攜帶便利,是很適合推廣的一種閱讀模式。然而,過去政府花了很多預算採購電子書,借閱率卻不高,推廣成效不彰。一般而言,圖書館是用紙本書的三到五倍價格採購電子書。然而受到著作權法的限制,將電子書視為紙本書,意思是當一位讀者借走該本電子書,其他讀者要等到該本電子書被歸還才能借閱,並不能同時借給多位讀者。如此一來,便失去電子書最大的優點——打破空間、時間的限制,同時供多人閱讀。再加上圖書館因為有預算的限制,不能隨時更新藏書,也降低了讀者借閱的意願。但是,「台灣雲端書庫」能同時將一本電子書借給多位讀者,補足了圖書館在出借電子書方面的缺失。

國外的例子也值得台灣借鏡。例如,英國「公共借閱權」的補償金原先只適用於紙本書籍,自2014年7月1日起延伸至有聲書、電子書。至今完成領取補償金申請的作者約有5萬名,但僅有2萬3000名作者的書籍借出量符合領取資格。當每本書出借一次,作者可以領到0.06元英鎊(約新台幣2.28元);而每年可領取的補償金超過1元英鎊的人,才有領取資格,每一作者最高只能領取6600元英鎊(約新台幣25萬8000元)。2014年開始,大英博物館扣除10%的行政處理成本,共發出6百萬元英鎊的補償金。

多管齊下振興出版業 創造三贏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指出,公共借閱權是屬於國家對文化創造者的保護及獎勵措施。此制度可保障創作人權益,且建立圖書館與出版產業健全的互助關係。國內圖書館的館藏目錄及借閱皆已電腦化,所以實施公共借閱權是可行的。

出版產業所面臨的困境,其實是整體社會環境與閱讀型態轉變下的結果。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強調,無論是否推行公共借閱權制度,提振出版市場絕非單一政策能夠解決。去年年中文化部已擬訂「出版產業振興方案」,透過提升閱讀風氣、促進產業發展、鼓勵本土原創作品等方案多管齊下,期望改變現狀。

「閱讀力是一個國家的競爭力。」然而當民眾在享受公共圖書借閱的便利性時,容易忽略創作者因而受到的損失。透過公共借閱權的制度創造友善的出版環境,給予創作者應得的利益與權益。政府針對多項政策的檢討、進一步評估如何補償創作者實為應當,出版社也從自身做起,嚴格把關書籍品質,贏回讀者的心。如此,創造讀者、出版社與作者、政府的三贏局面,出版業的春燕也許就在不遠處。

[1]  為振興台灣出版業,文化部於去年年中擬訂出版產業振興方案,分為沃土、探星、跨域、樂讀、領航、雲端六大計畫。

[2] 最有利標:政府將標商的價格、服務、公司形象等元素列為評分項目,總和最高分者得標。

[3]異質性最低標:所謂異質採購,係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舉例來說,同樣一件工程,可能因為廠商的技術、經驗、品質等各項因素,而產生不同的預算金額,此即為採購案件的異質性。異質採購最低標綜合最有利標決標與最低標決標之特性,可先行依機關需求評選出符合資格者,再由其中價格最低者得標。

新聞來源:政大-大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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