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者吳宇萱為變性登記興訟 法院裁定停審聲請釋憲

跨性別者吳宇萱為變性登記興訟 法院裁定停審聲請釋憲 | 華視新聞
跨性別者吳宇萱上個月開庭後與家人召開記者會。(翻攝自臉書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跨性別者吳宇萱赴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由男變女遭拒而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戶籍法有關性別認定的立法不作為,牴觸憲法,今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解釋。

全案緣於,當事人吳宇萱去年11月20日前往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由男變女,因未持變性手術證明遭拒,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此案為跨性別者申請變性無手術證明第2例,首例小E(化名)案已勝訴確定,並於日前赴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成台灣首名未提交手術證明成功變更性別登記的跨性別女性。

審理吳宇萱案件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成員蕭忠仁、李明益、羅月君經評議後並徵詢當事人意見,認為戶籍法有關性別認定的立法不作為,牴觸憲法。

合議庭有責任透過憲法訴訟,儘速使包括吳宇萱在內需要重新定位自我性別者,獲得合憲法律保障,因此,裁定此件停止訴訟程序,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

裁定指出,內政部雖於民國102年9月委託專家學者研究跨性別登記制度,並研商性別變更及登記程序相關事宜,於104年9月提出法制化政策方向建議報告,但現仍處於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委託研究的階段,看不到法制化的終點。

因此,長期未得國家法律保障性別自主的基本權主體,實受有明顯及迫切的侵害,立法者已無不作為之形成自由空間,持續消極立法的結果,已牴觸憲法第22條、第23條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的意旨。

裁定提及,內政部為解決立法不足的現象,透過醫療實務,委由醫師判定男或女而辦理出生登記;但人於出生時與成年後,其人格發展及權利行使的自主掌握能力,明顯有不同。

裁定指出,以「摘除性器官」作為現行法上性別變更的唯一許可途徑,欠缺法律明確授權,對於不願動手術破壞身體完整的申請人基本權利行使,為不當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裁定提及,同受憲法保障的性別決定權,卻因長期的法律空白(而非僅是立法不充分而已),基本權保護不足的危險及持續侵害,已屬明顯而迫切,實不應容任法律真空的違憲狀態持續下去。(編輯:戴光育)110120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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