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餐會算賄選高院判決大衝擊

  選舉期間,應候選人邀請,大吃一頓,可能會吃上官司。台灣高等法院,針對84年底,林志嘉參選立委時,他的競選總部秘書蔡銘桐和里長張健治,王申文,共進選舉餐會,做出有罪的判決。被告分別被依行賄受賄罪,判刑五到十個月。這項判決對於想藉吃飯買通選票的候選人而言,無疑是當頭棒喝.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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