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天開始,因為販賣走私槍械而被判刑的受刑人,刑滿之後,不必再強制執行勞動三年的保安處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認為槍炮彈藥管制條例第19條第一項:強制勞動三年的保安處分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精神。原本保安處分是因為白曉燕等重大刑案,特地修法加重刑罰,不過大法官認為:應該視犯罪之嚴重性,依個案判決,而非不問輕重,一律執行。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從今天開始,因為販賣走私槍械而被判刑的受刑人,刑滿之後,不必再強制執行勞動三年的保安處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認為槍炮彈藥管制條例第19條第一項:強制勞動三年的保安處分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精神。原本保安處分是因為白曉燕等重大刑案,特地修法加重刑罰,不過大法官認為:應該視犯罪之嚴重性,依個案判決,而非不問輕重,一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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