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作保 不再任人宰割

  一聽到要替人作保,大部分的人往往聞之色變,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吃力又不討好,不過在四月二十一號公佈的民法修正案裡,對於保證人的權益已加以規範,讓當保證人的你,不再是任人宰割。

  俗話說,為人作保者,人呆也。這句話恐怕就是你我的心聲。由於這年頭人與人間,往往缺乏信任和了解,許多場合都需要藉保證人來串連,從工作上的合約,跟銀行往來貸款等,除了彼此簽名約定之外,還得找周遭的人來背書,合約才算完成。這周遭的人,你我都有可能,在替人做保時,契約上往往已經載明事後不得有異議,這一點,也讓許多保證人啞吧吃黃蓮。

  之所以讓保證人任人宰割的關鍵,就是在於合約上時常明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負責,而且放棄抗辯的權利。一但簽了名之後,就等於事後沒有說話的餘地。所以公司行號為了討債方便,往往都直接找保證人索賠,而當了保證人不但得為債務人負責,還需要償還所有的損失,這就是吃力不討好的原因。不過新修的民法已規定,契約不得要求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而且一旦公司要來請求賠償時,必須先扣掉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一下子找上保證人。

  雖然新修訂的法律公佈在明年五月五號才正式實施,不過萬一現在已經發生了問題也別擔心,因為依施行細則規定,之前簽下的合約也套用新法,保證人不必再默默的承受了。

  由於保證契約屬於附屬的契約,在人情難推的情形下,做保的人往往背負著許多無法臆測的風險,除了靠新法提高保證人的權益之外,雖然是無奈,但還是得自己小心點好。(鄭皓文 黃賜明 許中熹)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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