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如何訴諸法律?

  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已經屆滿兩週了,昨天在南投埔里又發生一件三歲男童遭寧虐致死的不幸事件,在公權力伸張的決心之下,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務事而已,受害者也不必再強忍痛苦,只要一通電話或求助於當地的警察局,暴力,將無所遁形。

  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拳打腳踢、辱罵、虐待,這些暴力行為竟然都發生在自己家人身上。打來打去總是有人受傷,嚴重一點,甚至還打成習慣、打出人命,過去所謂的清官難斷家務事,在現行的法律裡,已經行不通了。從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之後,長期籠罩在暴力陰影下的被害人,將可受到公權力的保護,只要一通電話,各地的暴力防治中心,將讓您免除暴力的恐懼。

  所謂的家庭暴力,只要是四親等以內的親人,包含配偶、姻親、長一輩的家人,如果在家裡受到暴力的威脅,不必再忍氣吞聲,在法律的保護下,只要您提出申請,各地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將會介入了解,並且提供所需要的保護。

  除了相關的處理保護措施外,如果加害人依然我行我素、不知節制,還繼續威脅、動粗,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法官將針對個別的情形,對加害人作一定程度的約束。

  萬一事情一發不可收拾,家庭糾紛越演越烈,除了互相叫罵之外,彼此還拳頭相向,甚至動刀動槍,這時,當地員警們又得充當家庭的褓姆,視狀況依法提出保護。

  除了家暴防治中心外,基層地方的派出所也加入暴力的防治,如果加害人屢勸不聽,員警們可依法逮捕。加害人在收到保護令之後,如果仍然不知悔改,違反了保護令所載明的約束,不用等別人來告他,員警們可依法逮捕。

  銬回去了之後,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家暴法貫徹的決心下,除了各地防治中心和社工團體外,當地的派出所也是受理的窗口,有動粗習慣的人,以後可不能在用家務事當藉口了。(鄭皓文 黃賜明)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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