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一九:暑假打工禁戀條款看招

  在暑假打工的旺季,各種管理工讀生的方式實在讓人眼花撩亂,像是所謂的“禁戀"條款,就是雇主利用免費勞工的手段之一。業者時常以公司不允許男女朋友在一起工作為理由,讓這些工讀生白做了一場,到底怎麼回事呢?今天的法律119 將告訴年輕的朋友,該爭取的您可以據理力爭暑假打工的花樣無奇不有,除了各種陷阱必須提防外,另一方面就是年輕朋友勞力被壓榨的問題。導航基金會就曾接獲這樣的案例,男女朋友一起打工,公司一開始什麼都沒說,做了一段時間才說:是情人就不能是同事。

  就這樣,雇主吃定了年輕人,當然也就領不到薪水。狡猾的老闆也意正言辭的說,談戀愛會影響工作績效,而且又未滿試用期,所以公司不給薪水。導航基金會發現,這種所謂的“禁戀"條款,普遍存在在各個工讀的領域。

  雖然是短期打工但還是屬於雇傭關係,根據勞基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除非勞工有故意損及業者的權益,否則任何無理滑稽的理由,都不能成為解雇的藉口。而雇主如果以未滿試用期而不核發薪水,就已經觸犯了勞基法,因為現在已經不能用試用期還沒到,省下了這筆錢。

  政府也強調,如果一經檢舉發現雇主有預扣工資作為手段,公權力將主動介入雖然是童心未泯的工讀生,政府呼籲雇主還是得依照法律的規定,該給的就給,不要因為貪點小便宜,不但被罰還成了黑名單,算一算不見得划得來。(鄭皓文 黃賜明 許中熹)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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