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零八位來自台灣、南韓、香港等地投資者,向加州法院控告美國移民局修改投資移民規定,卻沒有依據行政程序加以公告,進而影響投資移民的權益,使他們面臨被遞解出境的命運。
一九九○年修訂的美國移民法規定,凡是在美投資五十萬至一百萬美元的外國投資人,投資兩年創造或維持美國本地十個就業機會,就有資格取得綠卡,這個辦法實施以來,成為有錢的外國人在最短期間內取得美國綠卡的捷徑。由於立法未詳細規定投資資金怎麼來的,仲介公司於是以集資方式替申請者辦移民,讓人以為出資十幾萬,而且又無風險的情況下,就能取得美國綠卡。
當申請者初審過關,最後卻面臨遞解出境時,移民公司就藉著移民法施行細則未公佈的理由對移民局興訟。不論官司結果,這位移民律師強調,只要申辦手續合法,就一定能取得綠卡。千萬不要相信移民公司天花亂墜的騙術。(鍾辰芳)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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