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孤兒須經過法院審核

  九二一大地震後,留下許多罹難者的遺孤,這些孤兒頓時之間失去依靠,除了仰賴社福團體的照料外,熱心的民眾只要經過法院的認可之後,就可以領養這些小朋友。而被收養的小朋友當然姓氏也必須從養父母。

  大地震過後,災區小朋友的安置問題,就是災後重建首重的課題之一。房子倒了可以暫住組合屋,學校垮了也可以到別的學校寄讀,不過對其中一些小朋友而言,這一震的威力,剎那之間奪走了雙親的生命,也讓他們小小的年紀就變得孤苦無依。

  這些災後遺留下的孤兒,到目前為止可能暫時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照顧,不過比較傷腦筋的問題是,小朋友的親戚在這一次的災變當中,可能也是受災戶之一。如果無力再扶養其他的小孩,這個時候,監護人就必須代為出面和要收養的家庭簽訂收養契約。

  找到合適的家庭收養,第一個問題是,小朋友該跟誰姓?依照民法的規定,養父母和收養子女之間的關係,和親生子女相同。收養者對養子女的權利義務也一樣,所以災區的孤兒就得更換姓氏,跟著養父母姓。

  不過既然要收養,就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當收養契約定好之後,必須先送到法院審理,不過有兩個必要的條件要吻合:在法院的看法裡,收養人除了年紀要夠大之外,當然也必須要配偶同意,除了這兩個條件之外,對於收養家庭的背景和經濟條件,也都是法院審查合不合適的標準,如果法院認為有不適合的原因,收養契約可能就無法成立,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護這些未成年子女。

  一旦法院同意,收養人拿法院的文件到戶籍機關辦理登記,這樣手續就算完成了。不過最重要的是,法律的關係完成了,而新的親子關係才正要開始。(鄭皓文 許中熹)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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