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大法官有新解釋

  在以往的誹謗告訴中,被告往往要證明自己發佈的消息,是絕對的真實。今天大法官有了新的解釋,誹謗罪的被告,只要不是出於故意,而且消息經過查證,有相當的理由認為是真實,就可能免除刑責。

  這項釋憲案是由一家被控誹謗的雜誌提出,大法官認為,保障言論自由,比保障隱私更為重要。這也意味著,以後誹謗告訴,如果被告盡了查證的責任,將會很難成立。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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