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沒有想過,一個在台灣的人如果要使用阿根廷的音樂,他要怎麼找到作者來簽約授權?以避免觸法?著作權仲介團體,就是連接全世界的權利人跟使用人中間的一個溝通管道。
從仲介兩個字顧名思義,它就是權利人與使用人之間的橋樑。在著作權法歷史上有仲介團體,最早產生的是音樂,因為音樂的使用率是最頻繁的。權利人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成為會員,繳交固定的費用,著作權仲介團體則代表權利人負責授權給使用人,並收取費用,在扣除維持團體所需之後,將收到的使用費按照比例分配給權利人。
因為有這樣的誘因,產生了著作權仲介團體,當任何人想要使用某個著作時,他不用再翻遍全世界去找作者,這也就是著作權仲介團體的功能所在。(王燕平 楊安杰 陳松德)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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