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與人體圖片出版品分級有待落實

出版法於民國八十八
年一月二十五日廢止,雖然文字類書籍的限制級界限尚
難以一線區隔,但漫畫、光碟等影像限制級商品公開上
架,卻未見標示,引發各界對未成年人輕易購得的疑慮
,因此漫畫與人體圖片出版品的分類分級,仍有待落實


親民黨籍台北市議員黃珊珊表示,出版法於民國八
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廢止,書局業者以為出版品從此就
沒有相關法令可以規範,是錯誤的觀念,其實業者只要
販售猥褻書籍,有妨礙風化內容,仍可依刑法加以取締


台北市警局也指出,出版法廢止後,出版品若違反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佈、販賣猥褻品及製造持有罪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
罰金;又當業者販售給十八歲以下青少年,則觸犯兒童
及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利用宣傳品等引誘、媒
介使人性交易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
元以下罰款。
以首善之區台北市為例,市議員取自市警局去年的
稽查資料顯示,市警局各分局平均每個月查緝色情書刊
僅一點一本,合計二百本;台北市議會自出版法廢止以
來,不知有多少位議員陸續召開記者會、舉辦查訪活動
質疑色情書刊問題,不論文字、漫畫或人體圖片,經常
有未經標示就上架銷售的情形。

市府新聞處指出,即使行政院新聞局核准的出版品
,也必須在標示後才能上架,並不得賣給未滿十八歲青
少年;不過,不僅議員,家長、學校老師也懷疑,商家
真的會依規範執行嗎?即使市警局也難以將掃蕩色情刊
物列為重點業務。

為了平衡保障言論自由權與避免未滿十八歲青少年
任意購得色情書刊;北市府新聞處與議會已蘊釀多時,
希望在三大類色情樣態書刊﹁文字、漫畫、人體圖片﹂
上,在文字類之外,較具體可界分限制級與否的後兩類
訂立規範,加強規範分級分類上架銷售的作為。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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