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員再遭大陸漁民挾持顯見未記取往例教訓

海巡署馬祖海巡隊發生執勤人員查緝大陸漁船越界捕魚時遭對方挾持回大陸事件,所幸被挾人員暫無危險;事實上這類台灣水上執法人員遭大陸漁民挾持已不只一次,在兩岸關係仍處敏感的時刻,執法人員尤需注意執勤技巧,顯見海巡署並未根據過去案例學習經驗,無論訓練及人員警覺均不足。

民國八十年三月八日,三名警政署保七總隊員警程起、周憲光、趙宏贍在彭佳嶼附近海域登船押解涉嫌走私的大陸漁船閩平漁五零六九號返回基隆港時失蹤,事後證實三保警遭大陸漁船挾持,漁船開回大陸,經兩岸斡旋數月大陸才將三人釋放,但保警當時所配槍械遭沒收。

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保七總隊澎湖中隊兩艘巡邏警艇,在花嶼西南方四十浬海域攔檢一艘大陸走私漁船時,六名保警登檢後,也遭對方急速開船往大陸方向逃逸,六人眼看即將駛入大陸海域,於是遺棄信號槍及斧頭跳船逃生,險些再度發生遭挾持事件,但編號八一七的警艇卻遭大陸漁船撞損,事後返港大修。

相同的場景接著發生在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二日,但這次我方執法人員就沒那麼幸運;保七總隊馬祖支援隊共九人,在西莒島外海一浬處,登船攔檢大陸鐵殼漁船「閩長漁一四四八」號時,遭船員持斧頭、酒瓶攻擊,造成保警莊鎮躍受傷,當時保警開了四槍,由於漁船已越過海峽中線,致使莊鎮躍遭挾持,其餘人員眼見漁船駛近大陸,紛紛跳海,游回接應的警艇,其中一名保警莊文成雖跳海逃回,但遭大陸漁民以長刀砍中,左腳傷勢深可見骨。

連同這次馬祖海巡隊員江少南遭挾持案,代表從過去到現在至少共發生四次類似案件;法界人士指出,執法單位儘管從過去的警政署到現在的海巡署,但皆屬非軍方的司法人員,應適用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使用槍械;條例第四條明白規定:當執法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脅迫,或對方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皆可開槍。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新聞關鍵字

華視新聞 Facebook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