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男子參加寺廟過火儀式時,不慎跌倒,造成雙腳嚴重灼傷。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過火本來就是危險活動為理由,拒絕理賠。男子一氣之下告到法院,結果法院以受害者非故意為理由,判保險公司必須理賠四百零四萬保險金。
林老先生拉起褲管,露出被火紋身的兩條腿,雖然灼傷的部分已經痊癒,不過有時候還是會抽痛。林老先生走到廟前的廣場說,兩年前就是在這裡過火被灼傷。以前好幾次過火都沒事,這一燒就讓林先生在病床上躺了將進兩個月。
原本就保了意外險的林老先生以為保險公司會理賠,沒想到保險公司卻以明知有危險還涉險為理由,不給錢。雖然法院認為老先生不是故意,而且無法預知會發生意外,所以要求保險公司必須理賠四百多萬保險費,不過保險公司還是決定要上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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