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北縣開設影音公司的馬姓男子及于姓女子,與一家印尼唱片公司洽商歌曲在台發片,卻利用印尼唱片在台市場小眾且不易打越洋官司的弱點,私自盜拷;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將馬、于兩人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檢方起訴指出,馬、于兩人先與國內一家唱片代理業者協議合作,由印尼兩家唱片公司提供國內代理業者原版母帶,再交由馬、于兩人負責台灣地區各地賣點,銷售印尼藝人INUL的專輯,但馬、于兩人明知此項行為係受著作權保障,卻私自以電腦、燒錄機等設備重製該印尼專輯,私自販售謀利侵權。檢方表示,被告坦承看準印尼唱片在台灣市場冷門,且以「少量偷賣」的方式謀利應不致被發現,加上對方遠在印尼,因此才以每片新台幣七十到九十元的價格散布銷售。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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