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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本來就有義務來照顧彼此的生活,不過如果有一天,夫妻必須選擇分居,還有沒有義務負擔對方的生活支出費用呢?

  幸福美滿的家庭生活,夫妻之間彼此負擔共同的生活費用,在一般民眾的認知裡,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不過如果有一天,婚姻生活面臨分居的情況時,到底該不該負擔對方的生活費用?在什麼情況之下,才應該要照顧分居的丈夫或妻子的生活支出呢?其實法律早有明確的規定。

  律師謝震武表示:「根據民法1001條來講的話,夫妻有同居的義務,如果有一方,假設因為正當理由分居,我們講的正當理由,通常有的狀況就是如果一方有家暴,被家暴的那一邊就離開這個家,這個就算分居;還有一個,就是因為工作的關係分隔兩地也是分居,那夫妻之間還是夫妻嘛,還是有照顧的義務,所以還是有彼此扶養的義務。」

  原來要不要在分居之後,繼續負擔對方的生活費用,取決於到底雙方有沒有分居的正當理由,基於正當理由分居的一方,依照規定,還是有權利要求對方付起扶養義務。(記者尤淑嬿 何孟倫報導)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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