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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判決:陳致中確有召妓
2010/11/16 18:58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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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被爆料召妓,陳致中控告壹週刊,求償兩百萬元的官司,一審判決出爐了,法官調閱手機資料比對,認定陳致中和召妓男就是同一人,判決週刊不用賠償,從通聯紀錄也證實陳致中從二月到七月,總共有五次打電話召妓,而且地點就是在民進黨市黨部和住家附近。今年七月份,壹週刊爆料,陳致中有在召妓,還找到了陳致中的召妓對象,應召女子''妮可'',穿著火辣清涼的妮可,只有23歲,在汽車旅館中,說出了當時與陳致中見面的情況,雖然沒有拍到陳致中和妮可同在一起的畫面,但壹週刊錄下這段與妮可的談話公佈出來。陳致中因此向週刊提出告訴,要求賠償兩百萬元,法官經過三個多月的審理後,認定陳致中就是召妓男,雖然沒有拍到陳致中和妮可同在一起的畫面,但壹週刊錄下這段與妮可的談話公佈出來。陳致中因此向週刊提出告訴,要求賠償兩百萬元,法官經過三個多月的審理後,認定陳致中就是召妓男,整理一下陳致中被認定的主要因素。一共有四大項。第一個當然就是。陳致中與召妓男使用的是相同手機序號。第二。陳致中跟召妓男的兩隻門號。一再出現在同一地點。顯示這應該是同一人持有。第三。當時陳致中如果提供住家的監視器畫面。證實召妓當時的確在家。那事情也許就能有結果。但是陳致中卻堅持不提供。動機讓人懷疑。第四。審理過程。法官四次傳喚陳致中。針對手機跟汽車的使用情況。但是陳致中都刻意沒有出席。而且過程中手機發話的召妓地點。要不就是高雄市民進黨部。要不就是陳致中家附近的合作金庫。綜合這些主客觀因素。法官才終於認定陳致中有召妓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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