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發許可證台化停工 判彰縣府國賠4.7億

吳烈安 楊宗穎 謝忠義 報導  / 彰化縣

彰化縣政府在2016年,否決縣內台化公司汽電共生設備許可證的展延申請,事後台化以縣府違法行政處份,導致無法生產,向法院申請損害賠償,現在判決出爐,彰化地院依國家賠償法,判彰化縣府應賠償台化4億7千多萬,對此時任的縣長魏明谷和彰化縣環保局強調,當時一切依法行政,收到判決書後,會上訴。

員工拉起白布條,下跪陳情,2016年,彰化縣府否決台化公司彰化廠內,汽電共生設備許可證展延,員工不但出面抗議,事後台化也認為,縣府違法行政處分,提出申請賠償,現在法院宣判,彰化縣府得賠台化4.7億,根據判決書,彰化地院認為,縣府兩次駁回延展申請,都被環保署認定是違法之行政處分,導致台化被迫停產無法營運。

經過計算應賠償台化4億7千7百多萬元,時任的縣長魏明谷說,希望環保局能提出上訴,前彰化縣長魏明谷說:「它的設施沒有依法令的規定,環保局就依照它們的權責(否決),我還是尊重這個環保局依法的決定,希望彰化縣政府能夠依法上訴。」彰化縣環保局回應,當時是依法駁回台化兩次申請,收到判決書後,會根據判決理由,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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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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