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益源 報導 / 台北市
為了推動綠能城市,政府不斷推動鼓勵民眾使用電動車輛。行政院會今(28日)更通過使用牌照稅法修正案,宣布電動汽車免牌照稅優惠,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同時增訂電動機車也享有相同免稅優惠。
行政院指出說明草案修正要點:
一、 為配合經濟部扶植電動車產業政策,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及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延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定額免徵貨物稅期限規定,修正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範圍,由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擴大為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延長電動汽車免徵期限及增訂電動機車免徵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修正條文第5條)
二、 配合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用語,將「機器腳踏車」修正為「機車」;修正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增列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修正條文第6條、第9條、第11條、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三、附表五及附表六)
三、 考量身心障礙者行之需求,增訂經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且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修正條文第7條)
(資料照)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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