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拍板! 酒駕致死最高可判死刑

行政院拍板! 酒駕致死最高可判死刑 | 華視新聞
酒駕故意致死,依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行政院提供)

歐陽廷宣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行政院院會今(28)日討論酒駕事宜,會中通過刑法第185之3條修正草案,草案增訂條文「未來酒駕者若有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可視為有刑法故意的主觀犯意,可比照刑法殺人罪論處,最高處死刑」。至於,酒駕累犯,「未來五年內酒駕犯致人重傷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line群組表示,今天行政院院會處理三件大事,分別是「主權把關、重罰酒駕、企業輔導」,這些都是人民的大事。他強調,兩岸政治協商,比照修憲門檻;酒駕加重刑責,最重可判死刑;既有臨登工廠,繼續輔導管理。

法務部指出,近日來各地發生多起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情事,危及公共安全造成社會不安,因此提出修法,草案規定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5年內再犯酒駕而致人於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草案針對酒駕新增2項規定,一是酒駕5年內再犯,若導致重傷,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酒駕致死或致重傷若情節重大,是故意造成,可比照刑法殺人罪或傷害罪,意即酒駕故意殺人,最重可比照殺人罪判死刑。法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也增訂第4項宣示條文,酒後駕車而生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時,倘行為人於酒駕時就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有刑法第13條所定故意主觀犯意,本即得依各該罪名論處,增訂條文予以宣示;刑法第13條明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原先法務部修法要將酒駕累犯致死者判死,但在行政院跨部會協調過程,擔心違反量刑原則與兩公約,沒有採用法務部的累犯致死判死的版本,最後院長蘇貞昌改針對犯罪事實來定草案,酒駕致死,若情節重大得比照故意殺人,依刑法規定最重可判死刑,有宣示意味。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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