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推租屋代管 12月上路

內政部推租屋代管 12月上路 | 華視新聞
(內政部提供)

張原紘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為推動租屋代管專業服務制度,內政部5日公告「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強化代管的權利義務關係,並訂於今年12月1日施行,將來房東可更放心將出租房屋交由代管業管理,代管業如有違反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租屋代管 契約7大重點一次看!

內政部表示,這次公告的委管契約有7大重點,包括:一、委託管理項目明確化。二、雙方需約明服務報酬及給付方式。三、房屋的使用限制及處理。四、修繕的責任劃分與處理。五、代管業應盡的義務與責任。六、租賃住宅返還之處理。七、提前終止契約條件。

內政部指出,將來房東與代管業簽訂委管契約時,應注意約定委託管理的項目及期間。委管項目包含屋況與設備點交、催收租金費用、設備檢查維護及修繕、糾紛協調處理、督促房客返還住宅及遷離戶籍等。另房東仍可視實際需求與代管業自行約定代收租(押)金、管理押金等事項,且委管期間應約明起訖期間,以維護委任雙方權益。

強化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保障房東權益

另外,內政部也說,代管業與房東應約明報酬給付金額、期限與方式;代管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漲報酬。至於在房屋的使用限制上,房客如有變更用途或不遵守住戶規約,代管業應予制止並主動向房東提出處理建議;如有需修繕事項,代管業應協助釐清修繕責任,以保障房東權益。

內政部強調,透過委管契約的公告實施,提供委任雙方公平交易機制,強化委任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代管業如有違反本次公告的委管契約規定,其契約條款無效,且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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