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碰上發薪日怎麼辦?勞動部呼籲雇主「提前發薪」

年假碰上發薪日怎麼辦?勞動部呼籲雇主「提前發薪」 |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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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翊瑄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農曆春節將至,許多人都等不及想放年假了,勞動部今(14)日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農曆除夕及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此外,勞動部也呼籲,若是春節年假適逢部分事業單位發薪日,希望雇主儘量在可能範圍內提前發放薪資,讓勞工可以歡喜過年;至少,也要按照原定的日期,準時轉帳入戶,才符合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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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9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111年1月22日的休息日與2月4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經此調整後,2月4日將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舉例而言,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月31日至2月3日(星期一至星期四):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2月4日(星期五)及2月5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三)2月6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雇主違反春節薪資給付規定 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最後勞動部強調,111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護勞工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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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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