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慧娟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救國團遭國有財產署指控,占用台北市松江路的「志清大樓」, 最高法院(10日)維持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判救國團除要還屋外,另溯從民國100年8月5日起,按月給付租金新台幣76萬多元,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救國團41年10月成立時,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行政院58年解除雙方隸屬關係,改由行政院督導,屬政府機構。國產署表示,救國團因業務受教育部督導,教育部同意救國團無償使用志清大樓,但救國團成為獨立社團法人,不受行政院督導,無隸屬關係,彼此借貸關係因目的使用完畢而消滅,應返還志清大樓1樓到5樓,及地下室1、2層空間,並須付租金。
救國團則表示,大樓是自籌經費,和國防部沒隸屬關係,也不是行政機關內部單位,獲林姓地主贈地後,與中央通訊社、榮工處合建志清大樓,當時未取得法人資格,無法登記大樓所有權,因此才將大樓所有登記為中華民國,即便房地是國有財產,救國團也是因為使用借貸關係而占用,借貸關係到現在,不能因此把大樓當成國家的,國有財產署不得請求返還房地及追討不當得利。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採信救國團主張,判國產署敗訴,全案上訴二審,高院根據資料認定,救國團過去確實隸屬於國防部,後來成為行政院督導的公益團體,隨後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大樓興建費用,這棟大樓確實屬於國有財產,逆轉判決判救國團敗訴,必須返還大樓,同時要求從2011年8月開始到返還為止,按月支付76萬元租金。(翻攝維基百科)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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