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語新聞】洗刷詐騙天堂汙名! 最重判10年罰1億

陳又寧 劉俊男 報導  / 台北市

台灣真的被當成詐騙天堂嗎?恐怕有心人士不能再這樣想了!以往以為詐騙可賺高薪,刑期又低的日子已經過去了。去年四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大幅修正,以後詐騙集團最高可處10年以下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在執行之前還得強制工作三年,就算是未成年車手,可別以為騙了人不用負責,爸媽可得連帶賠償。

涉嫌電信詐騙的台灣嫌犯,說出了心裡最真實的想法,這是2016年爆發肯亞詐騙案中,中國公安發現不少累犯,早在台灣被判過刑,出獄後卻卻繼續詐騙,專案組民警張軍表示,詐騙集團嫌犯,一抓再抓抓了又放,因為法令的關係,讓台灣警方也很無奈。

2016年的肯亞詐騙案,原本要遣送回台的嫌犯,被中國搶先帶回受審,就是中國官方認為,台灣刑期太輕,沒有嚇阻作用,44名的嫌犯被中國扣押,留在當地受審,判決結果最重,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

為什麼國際上會認為台灣是詐欺天堂?以2015年印尼峇里島的電信詐欺案,從國外引渡回台,33名台灣嫌犯,犯下至少11個詐騙案,但因當時沒有採取一罪一罰,11案全部合併成一案來判,只處兩年以下徒刑,連當時辦案刑警都覺得判太輕了,但台灣去年已經,針對跨國犯罪來修法,2014年修法前不管騙多少,最重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修法後,以後跨境犯罪,可用加重詐欺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加上2017年新增的組織犯罪條例,新增三人以上集團,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只要是持續性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主謀最高可處10年以下徒刑,併科一億元罰金,從犯像是車手也可處五年以下徒刑,併科兩千萬罰金,外加執行前強制工作三年。

但修法後問題真的解決了嗎?實務上來看判的變重,但還有些無法克服的難題,只要被害人,沒在我國法庭陳述,跟證據不在台灣,基本上很難認定有罪,這也是跨境詐騙的一個盲點。

員警衝進機房,嫌犯嚇得無處可躲,還沒反應過來,就通通被壓制,而詐騙集團裡的成員在底層的就是,負責提領的車手,很多都未成年,大家都以為他們不用負責嗎?這可就錯了,詐騙集團分支細膩,被抓得都是底層車手,就算抓到首腦大部份名下沒財產,經常求償無門,律師就算勝訴也沒用。

律師建議,被害人可透過刑事訴訟,以和解換取被告的刑責減輕,將犯罪所得繳回,但這種狀況,通常是出現在經濟犯身上,跨國詐騙危害國家形象,該如何解套,除了刑度加重,恐怕也得讓罪犯,真正在判決結果上受到懲罰。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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