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噴槍案偵結 鄺父過失致死罪起訴

女童噴槍案偵結 鄺父過失致死罪起訴 | 華視新聞
女童在加油站中陳屍副駕駛座。(資料照)

張原紘 綜合報導  / 高雄市

今年年初高雄市一名鄧姓女童遭洗車噴槍奪命,該案經過橋頭地檢署4個月調查偵結。雖然涉案的鄺父沒有通過測謊,但有部份測項「無法鑑判」,最後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空氣噴槍奪命

高雄市左營區自由路一家加油站在今年1月20日,3歲鄧姓女童陳屍車內副駕駛座,且臉、胸、腹部腫漲。檢警辦案人員相驗後,認定女童死因就是「氣體栓塞」,也就是氣體變成氣泡,進入循環系統造成堵塞,各界質疑爸爸是致死凶手。

檢警勘驗現場錄影帶,採集指紋、DNA,連同錄影帶等證物,送調查局、刑事局和法醫研究所等單位鑑定、化驗。檢警調查,女童手長與空氣噴槍握把距離,認為女童若用雙手就可按壓空氣噴槍把手,此外,空氣噴槍握把及噴嘴上所採集到的DNA-STR型別,與女童的DNA-STR型別相符。

父測謊無法鑑判

刑事局幹員同時對鄺父測謊,當鄺父被問及,「加油站的氣槍如何放進入女童的嘴裡?」,生理圖譜反應在「你放進去的」,經生理圖譜反應,研判加油站的氣槍應是鄺男放入嘴裡。只是當鄺父被幹員問及,「加油站的氣槍進入鄧○○嘴裡時,你手上拿什麼東西?」,以及「有關案發當天,你拿氣槍放進鄧○○嘴裡幾次?」,結果竟是「無法鑑判」。

鄺父在測謊前的會談中否認拿氣槍對女童的嘴裡噴氣,但與測謊結果交叉比對,檢察官認為,無法依此認定鄺男確實有將空氣噴槍置入女童口中噴氣,全案偵查所得證據,檢察官依《刑法》過失致死罪起訴鄺男。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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