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院最新裁定:殺警鄭嫌50萬交保、要遵守7條件

嘉義地院最新裁定:殺警鄭嫌50萬交保、要遵守7條件 | 華視新聞
鄭姓嫌犯(資料照)

徐筠庭 綜合報導  / 嘉義縣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鄭姓男子刺死案,嘉義地方法院昨(30)日因鄭嫌罹患思覺失調症,宣判其無罪。嘉義地院昨諭知新台幣50萬元交保後停止羈押,嘉義地檢署不服,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今下午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不得再抗告。嘉義地院合議庭今晚做出最新裁定。

嘉義地院最新裁定:鄭嫌50萬交保 要遵守7條件

嘉義地方法院合議庭今晚重新裁定,鄭嫌50萬交保、限制住居,且必須遵守7項條件,包括:

一、於具保後立即至本案精神鑑定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精神科就診,評估有無住院治療之必要。

二、未住院期間,應每週一次前往醫療院所精神科就診,由醫師追蹤精神狀況,評估有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及有無住院治療之必要。

三、未住院期間,應每3個月1次至嘉義榮民醫院精神科就診,評估有無住院治療之必要。

四、如經醫師診斷有住院治療之必要,應立即住院治療,不得拒絕。

五、應依醫囑定時服用精神疾病藥物及接受治療。

六、每週向本院陳報就診情形、治療結果及有無住院治療之必要。

七、停止羈押期間,不得故意為刑事犯罪之行為。

嘉義地院指出,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迄今仍未痊癒,且其犯罪情節重大,則為確保被告具保後不至於對社會安寧造成危害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再審酌看守所表示被告仍存在精神病狀,需接受長期治療之意見,以及《精神衛生法》對於嚴重病人必須強制住院之規範意旨,故除裁定被告得以新台幣50萬元交保及限制住居外,並交保後還必須立即到嘉義榮民醫院就診,讓醫師評估有無住院治療之必要。

嘉義地院進一步說明,即使醫師評估無住院之必要,仍須條件配合醫師治療,每週還要向法院陳報看診情形。如果被告有違反上述條件,得再執行羈押。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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