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軍事審判法立院過關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軍事審判制度有重大變革。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軍事審判法》,以後軍法機關改為地區制,不再隸屬軍隊,取消軍官審判權,而且審判制也改為三審制;不但保障軍中人權,同時更具有司法獨立的精神。

  以往只要是軍人犯法,無論觸犯《民法》或軍紀,都以軍事審判、速審速決,而且軍官也參與審判。在這次修法後,不但把軍法機關從部隊分割出來,改採地區制,而且軍官也不參與判決了。

  而且以往軍法審判都是採取一審一覆判,現在也改為三審制,最後還能向最高法院上訴。最重要的是,兩年後國安法第八條第二項將廢除;換句話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號開始,現役軍人只有觸犯《陸海空刑法》或特別法才受軍法審判,觸犯一般《刑法》的現役軍人則採司法或《民法》訴訟。

  這不但是《軍事審判法》自民國四十五年實施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改,同時落實了司法獨立的精神。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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