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數位法25日起監管19家網路巨企 如何落實成焦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田習如布魯塞爾24日專電)以重罰為後盾的歐盟數位服務法將自25日起,由19家被指定的大型網路平台及搜尋引擎企業率先適用。歐盟官員今天向媒體說明執法重點,包括處罰機制和向平台收取監管經費。

歐洲聯盟(EU)領先全球推出監管網路內容平台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在去年11月生效,今年4月25日將每月活躍用戶數逾4500萬的平台指定為「非常大型網路平台」(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VLOPs),並給予4個月緩衝期。

換言之,25日起就會有19家跨國網路企業成為第一批受該法規範的對象,包括Google旗下的Youtube和遊戲、地圖及購物平台、Meta旗下的臉書(Facebook)和IG,以及母公司在中國的阿里巴巴國際版「速買通」(AliExpress)、抖音海外版TikTok等17家網路平台。

同時,微軟的Bing和Google搜尋則依該法同樣標準被指定為「非常大型搜尋引擎」(Very Large Online Search Engines,VLOSEs)。這19家企業最遲明天之內也須向歐盟提交第一份年度風險評估報告,分析其系統有哪些漏洞(風險)可能讓網路違法內容和虛假訊息出現,以及如何改善。

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今天向媒體簡報該法第一階段施行背景,由不具名官員說明如何落實及未來重點。

「數位服務法」的主旨是要求平台企業對於有害兒童青少年、不實資訊、仇恨言論、強迫推銷等網路內容負起責任。對於違背該法的企業,歐盟的處罰方式可包括暫停該平台在歐盟境內運作,以及最高達該企業年度全球營業收入6%的罰款。

歐盟官員表示,處罰機制的運作將與歐盟「反托拉斯」(anti-trust)機制類似,這方面歐盟已有足夠經驗,而6%全球營收的罰款上限也與反托拉斯法規相同。

此外,前述19家大型企業也須向歐盟執委會繳交最高不超過其全球營收0.05%的「數位服務法」實施經費。歐盟官員解釋,實際繳費金額是根據每年執委會估計的預算來收取,估計方式將會透明化並向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報告。

執委會估計,2024年將共收取4500萬歐元(約新台幣15億5000萬元),同時也將有123名專人在執委會負責執行該法。

有記者詢問企業界是否抱怨強制收費,前述官員強調,重要的是將網路平台內容從過去未受規範的領域移往受規範的領域,而「納稅人不應該為需要規範的領域付錢」,就像電信商也要向政府繳費,企業沒什麼好抱怨的。

歐洲政治新聞網站Politico將19家企業明天起該做到的事歸納為5項,一是在收到個別使用者通知或國家機構告知後,迅速移除根據歐盟法規及歐盟成員國法規所訂的非法內容;二是繳交前述的風險評估報告,負責審查的會計公司將提出認可或進一步建議。

三是賦予平台用戶更大權力,包括使用者條款必須寫得更易懂,移除用戶內容或限制觀看前須通知用戶並解釋原因,以及讓用戶可選擇不要從其個資演算而推薦內容。

四是停止所有針對兒童的精準行銷廣告,以及不得基於用戶的宗教、性傾向、健康資訊、政治傾向等敏感個資而推播廣告。五是將內容管理資訊透明化,包括每半年申報負責內容部門的員工數、各別專業領域,以及歐盟官方語言使用能力、運用人工智慧(AI)管理內容的程度等等。

「數位服務法」落實的下一個重要時點是明年2月,屆時中小型網路平台將被納管,每家都需指定專人負責確保該法遵行,但無須如大企業交年度報告和繳費,同時歐盟27個成員國也需有獨立機構在境內執行該法。(編輯:高照芬)112082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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