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台北31日電)中國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今天聯合發布公告,自9月1日對性能較高的無人機及其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未經許可者不得出口。理由則是「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但具體原因目前無法得知。
公告中規定,「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無人機相關物項的出口,須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准。
新華社報導,上述4單位是根據中國「出口管制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進行這項出口管制。
根據公告,像是無人機及其物項,若最大持續功率超過16千瓦、波長範圍在780奈米至3萬奈米間、作用距離大於5公里、可在攝氏55度以上環境中穩定工作、具有免溫控、穩定度優於15%、無線電傳輸距離大於50公里、一站控多機能力大於10架及其他規定條件者,就被列入管制出口範圍。
此外,干擾範圍大於5公里、且高功率雷射器輸出功率大於1.5千瓦的反無人機電子干擾設備,也被列為管制出口範圍。
公告指出,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透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並提交相關文件,由商務部進行審查,或會同有關部門審查。而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公告所列物項出口,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准。
這項公告說,經審查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範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由商務部或海關等部門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編輯:邱國強/陳鎧妤)112073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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