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台北30日電)中國首件對「蘋果稅」發起的反壟斷訴訟案昨天一審宣判。上海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法院認定,蘋果公司在中國區軟體市場顯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駁回原告要求停止收取30%「蘋果稅」,以及停止強制使用Apple Pay搭售行為的訴求。
第一財經報導,原告代理律師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王瓊飛表示,尊重一審法院的判決,但堅持認為蘋果公司在中國徵收全球最高的「蘋果稅」,且不開放協力廠商支付和協力廠商下載管道的做法,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後續將針對本案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月,中國消費者金某將蘋果公司、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訴訟內容涉及「蘋果稅」收取過高以及支付方式唯一涉嫌壟斷。該案由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立案。
「蘋果稅」是指開發者在蘋果應用程式商店App Store的每一筆收入,都必須向蘋果繳交最高30%的佣金。
至截稿,蘋果方面並未對本案作出任何公開回應。
報導指出,在本案中,被告蘋果公司、蘋果上海公司是否實施不公平高價行為以及是否實施強制搭售、限定交易和拒絕交易的行為,是此次爭議的焦點。
原告金某發現,在同一個App的數位商品或服務,蘋果App Store的售價一般都比安卓(Andriod)更高,包括愛奇藝、喜馬拉雅、網易雲音樂、懂球帝等4個App的會員服務,消費者也只能透過蘋果公司的「應用內購買」系統購買App會員服務,國內常用的協力廠商支付工具只是蘋果IAP系統的收款通道。
金某認為,蘋果公司剝奪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了搭售、拒絕交易、限定交易和不公平高價行為,透過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方式,在中國市場牟取了巨額利潤。
據報導,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1年立案後,蘋果提出了管轄權異議,後經管轄權異議一審、二審,最終由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蘋果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2023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正式開庭審理。
在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鑒於涉案App Store平台龐大的經營體系,就蘋果公司為營運涉案平台所支出的具體成本事實上難以查清,故法院無法評估蘋果公司營運成本與收取佣金之間的差異,進而無法依據前述差異評價其佣金是否過高。
對於蘋果強制搭售、限定交易或拒絕交易的行為,法院認為,蘋果公司使用IAP模組所涉及的物件是開發者,不會對消費者利益有所影響,原告並無就該行為的訴訟利益,即使原告具備相應訴訟利益,本案中IAP模組也並非獨立的可售產品,原告也未能證明被告存在拒絕交易的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蘋果公司雖然限定了開發者所使用的支付模組,但是確實保護了交易相對人和消費者利益,切實保護了數據安全,維護了合理的經營模式,因此蘋果公司的行為不會產生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後果。
但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也裁定,蘋果公司在中國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法院認為,蘋果公司是中國除港澳台以外的區域iOS系統下的智慧終端機應用程式交易平台的主要經營者,蘋果國際經銷公司雖然也參與平台與消費者的服務,但蘋果公司與蘋果國際經銷公司是關聯公司,其他經營者無法進入該平台。
「我們仍將繼續上訴,中國的很多蘋果手機用戶並不清楚,因為用的是蘋果手機所以買會員很多時候就得比安卓用戶多交錢」。王瓊飛昨晚受訪時表示,上訴的核心依然是蘋果稅率過高以及強行搭售的問題。
據美國調查公司Sensor Tower統計,「蘋果稅」在2023年全球大約收入223.4億美元(約新台幣7256億元)。
隨著服務事業營收增加,蘋果高抽成的做法引起越來越多企業反彈,指蘋果藉此排除第三方支付服務,且高抽成也可能迫使開發商調高服務價格,導致蘋果有壟斷市場之嫌,因此蘋果陸續遭到多國政府反壟斷調查。(編輯:楊昇儒/邱國強)11305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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