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台北18日電)中國司法部、財政部等起草徵求意見稿,擬規範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涉及企業上市的相關行為,並擬定地方政府不得提供企業上市獎勵。有專家表示,此舉明令叫停上市獎勵金,目前實施的上市獎勵政策恐面臨清理。
綜合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等陸媒報導,中國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近日起草「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加強監管中介機構服務的相關收費問題,並明確中介機構、發行人、地方政府的相關禁止性規定和處罰措施。
「規定」提出,地方各級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中介機構獎勵。若給予獎勵,應當予以追回,並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據新浪財經引述「市場資訊」報導,地方政府給予上市獎勵的情況在中國各地相當普遍,地方政府會按上市輔導、申報受理、獲批上市等不同環節,將獎勵分批次給上市企業。
如陝西省給予成功在上海、深圳、北京證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業,一次性獎勵人民幣500萬元(約新台幣2100萬元)。
而北京市給予的上市獎勵金則相對多。若企業擬在中國主板、中小板上市,將獲得專項獎勵資金1200萬元,若在香港、那斯達克等交易所成功上市,則可獲得一次性專項獎勵資金600萬元。
有專家認為,該規定明令叫停「上市獎勵費」,令已經推出並實施的上市獎勵政策很可能面臨清理,至於獎勵的追回時限、範圍和方式,還得等進一步的實施細則。
有業內人士表示,一些企業在「上市獎勵費」的激勵下,盲目進行IPO申報,有些公司在條件不夠的情況下,甚至造假來進行申報,擾亂正常的IPO秩序。實際上需要地方政府拿錢幫助的,是還未上市的企業。
此外,「規定」還明確規範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律師事務所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則應由事務所統一收費,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的相關規定。
「規定」指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以下情況: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或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透過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費用;透過入股、獲取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變相收費行為。
相關人士介紹,中介機構在推動公司上市和融資的過程中,發揮「看門人」的作用,但部分中介機構在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等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掛鉤,誘發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問題,有必要完善相關制度,規範相關收費行為。(編輯:謝怡璇/陳鎧妤)11308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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