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阿姆斯特丹18日綜合外電報導)荷蘭資料保護局今天表示,影音串流平台Netflix在2018至2020年期間未適當告知客戶關於他們的個人資料如何被使用,而被處以475萬歐元(約新台幣1億5454萬元)罰款。
路透社報導,荷蘭資料保護局(Dutch 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在聲明稿中說,這項始於2019年的調查顯示Netflix在其隱私權聲明中,在告知客戶關於Netflix將如何處理這些資料時不夠清楚明白。
荷蘭資料保護局表示:「再者,當客戶詢問Netflix蒐集了哪些關於他們的資料時,客戶未收到足夠的資訊。這些都違反了歐盟的『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
Netflix彼時迄今已更新其隱私權聲明,並改善資訊條款。Netflix表示已提起上訴,並且未回覆置評請求。(譯者:劉淑琴/核稿:楊昭彥)11312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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