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18日電)公路總局今天說,配合汽車買賣試車時有行駛高速公路的需求,各公路監理機關30日起核發「第二類試車號牌」,供汽車買賣業申請。
公路總局發布新聞稿,「第二類試車號牌」號牌僅可懸掛於已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或曾過車牌但已繳銷的中古車輛,於買賣試車使用。
公路總局表示,現階段「第一類試車牌」核發的「白底藍字」試車牌供汽車買賣業、汽車製造業或汽車研究機構,因業務需要試行汽車時,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並懸掛於試行的汽車,但考量懸掛的車輛種類,包含通過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的新車或中古車,也含研發中尚未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程序的車輛,因此限制「白底藍字」試車牌不得行駛高速公路。
公路總局因應汽車買賣業試車的需求,新增「第二類試車牌」,這類號牌顏色有2種樣式,分為「白底紅字」限懸掛於汽缸總排氣量4200C.C.(或馬達馬力414HP)以下的車輛,及「紅底白字」不限懸掛汽缸總排氣量(或馬達馬力)的車輛。
另外,監理單位原核發的試車牌(白底藍字)調整名稱為「第一類試車牌」,核發及使用維持現行規定辦理。
公路總局規定,懸掛「第一類試車牌」的車輛不得行駛高速公路試車,懸掛「第二類試車牌」的汽車可行駛高速公路試車。(編輯:陳政偉)11111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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