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年制事業單位年終須結算特休 勞雇同意可遞延

曆年制事業單位年終須結算特休  勞雇同意可遞延 | 華視新聞
示意圖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日電)年終將至,勞動部今天提醒約定曆年制(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的事業單位,應依勞基法規定結算未休天數工資給勞工,若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可延至次年休。

勞動部進行業務例行說明,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因為年終接近,提醒採曆年制的事業單位,這個時間點上應結算特別休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沒休完的天數必須結算,結清工資給勞工。

最近邊境管制開放,有勞工希望未休的特休假遞延至次一年度使用。黃維琛說,勞工可向雇主提出,雇主也同意即可;下個年度排休特休假時,優先扣除上個年度未用的特休假,最多遞延一次;至於遞延至次一年度的天數,在次年度終結時如果仍未休畢,雇主也必須按照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工資。

有關工資發放,黃維琛說,最晚在年度終結30天內給付,例如年底是12月底,通常薪資可能是明年1月5日發,就要在工資給付日發給,最晚在1月30日以前給付。

另外,黃維琛說,除了結算年度未休的天數,雇主也應在下一年度開始,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天數;雇主不可以逕行排假,以勞工排定為原則,若需要調整,要進行協商。

若在年度內,因為勞工辭職、雇主資遣等因素終止契約,未休完的天數,雇主應折發工資,原則上在終止契約時即結清,最晚也要在約定的發薪日給付。此外,雇主須將勞工當年可休天數及未休天數所發給的工資,記載在勞工工資清冊上,以書面通知勞工,方式包含紙本、電子資料傳輸。

黃維琛補充,違反勞基法第38條有關特休假相關規定,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經統計近3年裁罰件數為1313件,其中罰鍰金額最高為30萬元,因為違反次數較多。(編輯:管中維)1111202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