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質疑退場後校產歸公 教育部:依退場條例辦理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30日電)嘉義大同商職等遭解散的私校代表今天召開記者會,質疑教育部12月突然召開退審會,將學校法人解散,校產只能歸公,不能轉捐其他私人機構。教育部則說是依照「退場條例」辦理。

嘉義大同商職、雲林益新工商、台南華濟永安高中等校代表,今天在委任律師楊英杰等人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

3校代表質疑,教育部今年6月8日依「私立學校法」解散3校法人,12月18日卻又再召開私校退場審議會,將3校改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解散。

上述2次解散的差別在於,依照「私校法」解散,可將校產捐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的財團法人;但依照「退場條例」解散,校產只能「歸公」,只限捐贈給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或歸屬所在地的縣市政府。

嘉義大同商職董事長朱欽姈今天接受媒體聯訪表示,學校董事會已決議將近新台幣6000萬元的剩餘校產,捐贈給其他私校,卻被教育部臨時喊卡,侵害學校自主權。

對此,教育部今天稍晚以文字回應中央社解釋,嘉義大同商職等校未依規定,在今年1月16日前完成復辦、改辦、合併等程序,因此才於6月經徵詢私校諮詢會後,依「私立學校法」第72條第2項規定,命令法人解散。

教育部表示,考量6月作成解散處分時,「退場條例」已公布施行,學校法人的解散、清算及賸餘財產歸屬等,應依「退場條例」第21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才能完備解散程序。因此,教育部於12月提經退場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命令3校法人解散。

對於嘉義大同商職等校質疑校產被迫「歸公」。教育部表示,即便依照「私立學校法」解散,剩餘財產要捐贈其他私校時,也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但教育部今年6月命嘉義大同商職解散後,法人至今沒有報請核定,因此清算及剩餘財產歸屬程序仍在進行中,尚未完成。

教育部也提到,私校法人若不服解散處分,可於公函送達次日起的30天內,依照「訴願法」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提出訴願,將交由行政院審議。(編輯:張芷瑄)11112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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