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法三讀 環署半年內提出碳費等12項子法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0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環保署表示,法案將在總統公布後施行,未來半年有12項子法會優先提出,包含碳稅徵收、溫管基金收支辦法、碳盤查等相關辦法等。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計有7章、63條,對外明確展現台灣邁向淨零排放目標決心,對內則是建構更為韌性的氣候法制基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辦公室主任蔡玲儀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氣候法三讀後,與條文有關的子法約30多項,最優先要訂的有12項,會在半年內提出,諸如碳盤查、登錄管理辦法,認證查驗機構的辦法,碳費徵收辦法,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辦法等。

蔡玲儀說明,推動實施碳定價是減碳重要策略,本次修法增訂對排放源得徵收碳費,原則是以直接及間接(用電)的排碳大戶(排放量在2.5萬公噸以上者)為優先,由大到小;直接排放約287家,高用電量約250家,但詳細的規範及徵收方式,仍會在子法中進一步討論。

至於碳稅,蔡玲儀進一步表示,目前仍是碳費先行,預估納管業者已涵蓋約6成的排放量,再來會評估碳費徵收機制施行的減量效果,之後提交到永續會,再更進一步討論是否會由財政部研議碳稅,目前沒有定案。

另外在碳交易部分,蔡玲儀指出,將委托金融主管機關或指定機構辦理額度交易,主要的原因是涉及到金流,在透明度、監管上會比環保署自己做更讓民眾安心;至於會由哪家機構辦理,則會由金管會指定。

而事業、各級政府也可以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計畫,向中央申請取得減量額度,未來可以開立帳戶,取得的額度在平台抵減、交易。

蔡玲儀提到,法規並不禁止事業單位購買國外碳權,但要在國內抵減,就要符合國內的認可準則;接下來都會在子法中訂定,購買國外碳權只能使用一定比例,目的是為了以國內的減碳優先。

此外,蔡玲儀說,法案中新增公正轉型的條款,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相關部會要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擬訂公正轉型行動方案(計畫);也新增應兼顧原住民族權益,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及原住民族為本的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蔡玲儀表示,法案也新增調適專章,由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科技主管機關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各級政府藉此規劃早期預警機制及系統監測。

為確定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架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權責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整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地方政府訂定「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強化因地制宜調適策略,透過每年編寫成果報告,實踐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程序。

行政院於去年4月21日通過環保署擬具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並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原溫管法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2005年的50%以下,此次修正為2050年淨零排放。(編輯:陳清芳)11201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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