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1日電)勞動部今天表示,若雇主要求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而未加給薪資,可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去年裁罰537件、共1085萬元;清明及兒童節連假,提醒勞資先約定休假日期,避免爭議。
勞動部今天舉辦例行業務說明會,提醒「民族掃墓節(清明節)及兒童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今天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有5天連假,可透過實施8週彈性工時,將今年3月25日原定休息日與4月3日原定工作日調整互換。
黃維琛表示,其實每年都會有一些雇主因要求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但未加給工資而受罰,違反勞基法第39條可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統計去年共罰537件、約1085萬元。
另外,若雇主違反勞工意願,要求勞工要用自己的特休才能休假,則是違反勞基法38條第2項,同樣可處2萬至100萬元,去年共裁處22件、約49萬5000元。
黃維琛解釋,假設勞工月薪為3萬6000元、工時8小時、換算時薪為150元。在休息日出勤加給當天應給付1900元;若是國定假日(休假日)出勤則應加倍發給工資,當天應給付1200元;若當天為勞工例假,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雇主應就各種假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編輯:陳清芳)11203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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