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藥在台屬處方藥 藥局違法販售最高可罰200萬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15日電)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FDA)近日核准美國首款非處方避孕藥。食藥署今天提醒,無論事前或事後避孕藥,在台灣均屬處方藥,藥局若無醫師處方箋卻賣給民眾,最高可罰200萬元。

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FDA)13日宣布批准美國首款非處方口服避孕藥Opill,未來可在藥局、超市以及線上購買,此舉大幅擴大女性取得避孕藥的管道。

避孕藥在台灣為處方用藥,沒有區別事前或事後,但不少民眾貪圖方便會直接到藥局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透過新聞稿提醒,藥局如違法販售處方藥,將依違反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須由醫師處方的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

食藥署強調,處方藥須經醫師進行專業診斷後開立處方,再將處方箋交付藥師調劑,切勿自行購買,以免受傷害又無法適用藥害救濟制度,並呼籲藥局不得無處方擅自販售處方藥品,若經查獲依法處分外,如造成消費者重大傷害,另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編輯:陳政偉)11207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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