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1日電)行政院消保處今天發布,查核25家包租代管業者共50份住宅轉租契約是否符合規定,結果有32份、高達64%違規,包含僅出租人可提前終止租約等違規情事,其中28份已限期改正完成。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召開「租屋簽約須注意,居住權益有保障」記者會,公布其與內政部地政司及地方政府地政局於4、5月間辦理「112年度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查核」的結果。
消保處諮議陳世元說,共對全國市占率較高的25家包租代管業者,每家查核2份轉租契約,合計50份,每份查核15個項目,共查核750項次,結果有219項次不合格,不合率29.2%;不合格內容散見於32份契約,以契約份數來說,不合格率高達64%。
不合格情事主要有4類,他說,首先是轉租契約的租賃期間,必須跟房東與包租代管業者間的包租契約一樣;但查核發現有業者出示的轉租契約的租賃期間,比包租契約多了20天,可能會引發爭議。
其次是契約範本規定承租人不修繕損壞之處,承租人可自行修繕,請求支付。但查核發現有契約自訂修繕要件,例如單項新台幣2000元以上才由包租業者修繕,其餘由承租人自行修繕。以及要業者同意,承租人才能自行叫修。
再者,提前終止契約的雙方權利須對等;但是有業者在契約中寫明出租人得提前終止契約,承租人則不得提前終止契約。以及有業者用押金計算違約金,而押金相當於2個月租金,對承租人不利。
最後是契約範本規定返還住宅時,出租人、承租人應共同點交房屋,押金返還、房屋返還要同時為之;但是有業者在契約中寫明,對於沒有完成雙邊共同點交,可視為點交完成。
陳世元說,針對違規情事,已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其中28份都已改正,另4份在消費者考量對自己權益有利下,則未做修正。另外,內政部與會代表補充,全台一年約有10萬件包租代管契約簽署,每年有爭議件數約1000件。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強調,個別磋商條款即便出於雙邊自由意願,法院也認為無效;但仍要呼籲消費者租屋簽約要注意自身權益,若遭遇不合規定的契約簽署,可向地方政府地政局(處)或消保官申訴。(編輯:陳政偉)11208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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