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獲美豬火鍋肉片標示不實 最高可罰400萬元

查獲美豬火鍋肉片標示不實 最高可罰400萬元 |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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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婕翎台北3日電)食藥署今天公布,與地方政府衛生局查核豬肉食品產地標示,發現9件標示不符規定,其中1件是美國豬肉及加拿大豬肉混製火鍋肉片,卻僅標示加拿大產地,依法最高可罰新台幣400萬元。

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資料,今年統計至9月底,共完成查核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標示3萬7216件,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今天晚間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查獲標示不符規定共9件,其中8件為應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未標示,上述產地皆為台灣,可依法開罰3萬到300萬元。

另外1件違規豬肉食品為標示不實。林金富解釋,標示不實的產品是9月27日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查獲,新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購入美國冷凍豬前腿肉製成豬火鍋肉片,或與加拿大豬前腿肉混製成豬火鍋肉片,但外包裝原料原產地僅標示加拿大,未標示美國。

林金富表示,依照規定,有使用2個以上來源國的豬肉食品,應該依照比例,將占比較高的產地標示在前、占比較低的來源國標示在後,據了解,業者因為包裝未改,直接使用加拿大包裝出貨,依法可開罰4萬至400萬元。針對違規產品將抽驗萊劑殘存量,待結果出爐再另行公布。

林金富強調,衛生局已要求業者下架回收8月20日前製造火鍋肉片,業者10月2日前改正違規食品原產地標示,才可繼續販售,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移請檢調偵辦;另外,業者紙本交貨資料與電子申報交貨不符,後續由衛生局依法處辦。

據食藥署今天晚間發布的新聞稿說明,上述查核9件產地標示違規豬肉食品,7件共裁處21萬9000元,其餘2件處辦中。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保存食品來源及流向憑證以備主管機關查核,並不得為不實標示或廣告,以免受罰。(編輯:李亨山)112100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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