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邱祖胤台北10日電)過去發生文化資產被指定後,反遭拆除或人為縱火,立法院今天修正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文資局表示,盼透過指定歷史建築容積移轉與租稅優惠等,讓文化資產受到應有的保護。
文化資產局法制科科長許楹和接受中央社訪問表示,這次修法最大的意義就是回應大法官於110年12月24日釋憲,認為「文資法對於歷史建築土地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相當之補償』,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文化部應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即112年12月24日前修正文資法」。
近年台灣文化資產備受威脅,從土城百年老齋堂「普安堂」被拆,「清雲閣」被私下拆除,全台最後公娼館「文萌樓」文資爭議,都一再挑戰「文資法」及公權力;2017年更有遊戲團隊設計「全能古蹟燒毀王」邀民眾上網玩遊戲,細數被破壞的歷史建築,諷刺此一現況。
許楹和表示,過去因為地主或所有人認為維護保存古蹟的利益不如開發建設所得,拆掉反而有更大的利益,大法官也認為「文資法」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立意,因此這次修法主要有兩個部分,一是讓被指定的歷史建築可以進行容積移轉,即修正條文第41條:「增訂歷史建築、紀念 建築所定著之土地,得就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限制部分辦理容積移轉」。
此外在租稅優惠方面,本來只有減半為50%,修正過後改為全面適用,即條正條文第99條:「為利公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使其活化再利用方式多元、創新,及提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有人之保存意願,修正擴大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之適用範圍」。
根據文化部新聞資料,文化部在大法官釋憲之後,分別於去年4月25日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5月6日召開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討論會議,會議結論認為歷史建築登錄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
文化部強調,文化資產保存已是國際趨勢,而國家保護文化資產,屬保護多元文化的一環。期盼透過修法,提高文化資產所有權人的獎勵、補償機制,促進文化資產保存,並藉由公私協力,共同守護國家無可替代的重要文化資產。(編輯:陳政偉)11211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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