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3日電)環境部今天舉辦氣候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研商會,環團建議加強2040、2050年碳排放的總量管制。環境部表示,目前已訂有5年為1期的階段管制目標,是否要再設1個總量仍須再思考。
環境部今年10月27日預告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環境部氣候署今天舉辦修正草案公聽研商會。
根據草案,施行細則共24條,主要包含3大方向,首先是就氣候法所訂各級政府應定期訂修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政策、方案,並實行公民參與;第2是新增國家調適計畫、領域調適行動方案等,結中央與地方調適行動;最後則要求確立氣候治理成果定期提報及檢核機制,落實資訊公開。
根據國發會淨零路徑與12項關鍵戰略,將以2005年為基準年,制訂目標2030年減量23%至25%。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彥廷認為,目前2030年的減量目標過度消極,應加強訂定2040年、2050年容許排放的溫室氣體總量(總量管制)。
另外,草案訂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8月31日前將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認為,8月底才公開報告會與各預算編列期程無法配合,建議提早至6月底,才能在編列預算時納入氣候變遷調適、因應策略。
關於訂定總量管制的想法,氣候署副署長黃偉鳴表示,依氣候法要求,目前已經訂定每5年為1期的階段管制目標,其中當然也包含2040、2050年;是否需要除了階段管制外再增訂1個總量目標,兩者之間的關聯需要再思考,也要避免有逾越母法的疑慮。
至於提早公開成果報告的期程,黃偉鳴解釋,由於台灣主要的溫室氣體來源仍是能源部門,而關於能源的統計報告也都在8月才完成,因此若與能源統計脫鉤,可能很難看得出來各部門的減量成果,這部分需要再與部會研商,才能確定可行性。
黃偉鳴強調,施行細則仍是以可以執行、且不逾越母法為原則;公聽研商會的意見將再與各部會討論,預訂年底前完成公布。(編輯:管中維)11211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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