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5日電)「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於民國90年施行,雖然降低原住民族失業率,但每月收入平均仍低於全體民眾;原民會提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期盼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及經濟生活。
行政院於今天院會討論並通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工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原住民族委員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原工權法回應司法院釋字第810號解釋意旨,希望在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及法律合憲性之間,取得平衡。
原民會說明,原工權法於民國90年制定公布施行時,原住民族失業率為14.86%,與全體民眾失業率4.57%相差10.29個百分點;至111年原住民族失業率已降為3.82%,與全體民眾失業率3.67%僅相差0.15個百分點。
然而,原民會指出,原住民族平均每月工作收入平均迄今仍低於全體民眾近新台幣1萬元,且低收入戶人口比率及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也均高於全體民眾,顯示原住民族整體結構性社會經濟不平等地位及不利就業處境仍有待改善。
原民會表示,原工權法有3大修正重點。首先,公部門依現行條文進用原住民族職務類別僅限「約僱等五類人員」,修正朝不限特定職務類別;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公部門進用比率原則不得低於3%,另外,花蓮縣、台東縣政府及55個原鄉公所,依其所轄地區原住民族人口比率進用。
其次,得標廠商應繳納代金金額超過政府採購決標金額一定比率,造成個案顯然過苛情狀,另定減輕機制。
公部門如進用困難致未達法定進用原住民比率者得免繳代金,另以辦法定之;配合部分條文修正,設定3年緩衝期後施行。
原民會表示,自106年起,陸續召開多次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及跨部會研商會議,經廣泛蒐集各界意見並通盤檢視修正條文草案,以完善現行法令配套措施;後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期能早日完成修法程序。(編輯:管中維)11302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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