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9日電)每年4、5月養殖業放養新年度魚苗,漁業署今天提醒漁民,5月底前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當年度放養情形,把握期限申報,萬一遭遇天災損害才能獲得救助以加速復養。
農業部漁業署發布新聞稿指出,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訂定的「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及審查要點」,規範養殖漁民須於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放養申報 ,如果遇到天然災害,可依法獲得政府救助,以利迅速復養。
其次,漁業署也說,申報人的基本資料及魚塭申報資料若有異動,也應備妥文件向養殖所在地的公所申報。根據漁業署統計,全國放養量申查報率,已自民國108年的85.2%,提升至112年的93.2%。
漁業署重申,最新養殖漁業申報放養動態統計資料,已公布在漁業署「養殖漁業放養量查詢平台」,漁民放養前可利用查詢各魚種的放養狀況,提前調整生產規劃、放養策略,避免集中放養、分散風險。(編輯:陳清芳)11304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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