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15日電)違反兒少權法遭裁罰者,部分依規定要公告姓名或名稱,衛福部今天說,原本由各縣市自行上網,避免跨縣市恐查不到疑慮,5月起要求統一公告在中央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網站。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只要對於兒童及少年有遺棄、身心虐待、猥褻行為或性交、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等行為,依規定裁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副署長周道君今天接受媒體電訪說明,現行依兒少權法規定予以裁罰的案件,有些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過去是由各縣市自行公告,同步於中央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網站上做登錄。
不過,周道君說,有立法委員質疑,原本作法有漏洞,例如人在台北市違規,後來到台南市去工作,可能在台南市的網站找不到資訊,且各縣市公告時間長短不一,應該要有全國一致性的網站可供民眾查詢。
衛福部在4月底與各縣市討論後,周道君解釋,決定要求針對法定公告姓名或名稱的案件,一律得在中央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網站上公告,且統一格式,避免不一致問題,各縣市若還想另外公告,中央不會反對。
他強調,裁處完成後,各縣市要在1個內上網公告,且資料永久掛網,以達到集中一致性的公告,讓民眾可以隨時查詢得到。(編輯:李亨山)11305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