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11日電)交通部先前預告修法,高風險駕駛人需按違規程度分級恢復換發短期駕照,並有6年觀察期。交通部今天說,相關規則與辦法將於7月完成修正,宣導期3個月,10月上路。
交通部日前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修正草案。
根據相關草案,規定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者、受吊銷駕照處分重新考照者、受吊扣駕照處分1年以上或吊扣未達1年者,將分別核發或換發1年、2年、3年或6年駕駛執照,且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結清罰鍰,並統一律定須有6年觀察期。
草案規定,駕駛人於短期駕照觀察期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才能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75歲,以確實達到矯正駕駛人違規的目的。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說,相關規則及辦法修定的法制作業,預計7月完成,並有3個月宣導期,預計10月上路實施。
交通部說,民國102年7月1日起,新領或已領有的各類普通駕駛執照者,除年滿75歲駕駛人應每3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外,其餘免再每6年定期換照。
但為加強較高風險駕駛人的駕駛執照管理,將按其違規程度分級核發或換發較短效期的駕駛執照,未來完成相關法令修正後,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的汽車駕駛人,其原領有駕駛執照的有效期間,至受吊扣處分期間屆滿之日,原照不再發還,應依規定換照,並於駕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後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
交通部說,持短期駕照者,駕照逾期不得駕車,另於重行申請換發時,逾期換照期間不計入6年觀察期。
交通部舉例,駕駛人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考領取得2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如其於持照期間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吊扣期滿後仍應重新換發2年有效期間的駕駛執照,而非3年或6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
另外,年滿75歲的高齡駕駛人,依現行規定每3年定期換照,如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核發2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於6年觀察期內仍應每2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編輯:李亨山)11306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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