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洪素津台北18日電)近日網傳中國漁電共生遮蔽率不能超過40%,但台灣快100%,且不用養殖,但經事實查核中心查證為錯誤訊息,台灣漁電共生須有養殖事實,業者若只發電不養殖,經查獲可撤照。
近期網路流傳一張圖卡比較中國與台灣光電案場,聲稱中國「漁光互補」的遮蔽率不能超過40%,而台灣「漁電共生」的遮蔽率快100%,也有傳言指出台灣案場遮蔽率可達90%,且不須養殖。但經查核中心查證,傳言稱中國遮蔽率40%以下、台灣快100%,都是錯誤訊息。
傳言中提及的中國「漁光互補」,以及台灣「漁電共生」,均指在水域鋪設光電板,同時進行養殖的型態。經查發現中國漁電共生並無遮蔽率的規定,且案場有多種型態,實務上也有遮蔽率超過40%的案例。
另外依照台灣法規,「遮蔽率」是指光電等綠能設施占案場總面積的比例,台灣規定光電板遮蔽率上限40%,且台灣漁電共生須有養殖事實,業者若只發電不養殖,經查獲可撤照。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副研究員吳育甄受訪表示,她曾於2017年赴中國浙江考察太陽光電與養殖整合情況,據她了解,中國相關法規並無遮蔽率規定,也無遮蔽率的觀念。
且中國官方僅規定發展光電不能影響糧食供給,但沒有限制光電設施需占養殖面積多少。當時以中國官方數據計算,有些案場遮蔽率60%以上,有些則是40%左右。
台灣部分,農業部漁業署表示,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規定,光電設施不能超過土地總面積40%,但沒有針對單一養殖池的遮蔽率規定或限制。
漁業署也解釋,光電板的鋪排方式,會因養殖魚種、漁民操作手法等原因而有不同,由漁民與光電業者討論案場建置。
經查證,台南七股案場光電覆蓋率為33%,而台灣法規上限是40%,且須有養殖事實,若被查獲只發電不養殖,會被撤銷發電執照。(編輯:張雅淨)1130718
原文來自「台灣事實查核中心」: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8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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