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30日電)確保蟳蟹類資源永續,漁業署今天說,8月1日至12月底止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及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蟳蟹,也不可販售或為此展示小蟹等,違者最高可開罰新台幣15萬。
農業部漁業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捕撈蟳蟹應遵守甲殼寬規定,根據「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甲殼寬未滿9公分、善泳蟳未滿7公分,以及旭蟹甲殼長未滿6公分禁止捕撈,是為了蟳蟹資源能達到性成熟體長,有機會交配繁衍下一代。
漁業署說,8月至12月禁捕抱卵母蟹,則是讓抱卵母蟹能夠在海洋環境中自然繁衍生息。
漁業署也提到,考量8月1日開始禁捕及禁售抱卵母蟹,漁民在7月31日捕獲的抱卵母蟹回港後隔日就無法販售,因此規劃7月31日在新北市野柳漁港、富基漁港及澎湖區漁會第三漁港魚市場等三處地點辦理「113年抱卵母蟹培育、放流暨科學研究」活動。
漁業署說,屆時將透過漁民提供抱卵母蟹進行科學標識後放流,除讓母蟹在海洋懷抱中繁衍生息,更可藉由標識再捕獲資訊蒐集,同時瞭解蟳蟹漁業資源洄游動態,建立產、官、學共同合作機制,讓蟳蟹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編輯:李淑華)11307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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