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1日電)勞動部與衛福部會商,明例12樣態性騷行為因雇主難調查、懲戒行為人,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婦團認為,與其明例這12種樣態,更應好好檢視、修改母法定義,否則恐讓雇主誤解。
性別平等工作法要求雇主防治性騷,但員工工作時遭非員工性騷,雇主難調查及懲戒,勞動部與衛福部開會明例12種樣態,像是居服員在服務個案家中遭性騷、大樓管理員執行職務時在社區或大樓管理室遭大樓住戶、送貨員或來訪者性騷擾時,調查及懲戒可適用性騷法。
婦女團體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秘書吳姿瑩告訴中央社記者,性平三法在修正時,現代婦女基金會就提出民間版草案,認為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人也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讓加害者負起行政責任,避免進行切割。
吳姿瑩說,後來政府部會仍堅持要切割處理,雖然性工法有一些機制可以處理在公共場所面對不特定人士的性騷行為可以適用性騷法,現在更明例12種樣態,但與其擴大解釋,為何不好好回頭檢視修改原本法條,讓定義更清楚。
吳姿瑩也擔憂,這樣處理未來若有案件進到法院訴訟,法官是否會接受這樣的法條解釋,恐會有疑義。
吳姿瑩提到,行政部門用解釋的方式持續切割性工法的適用,可能也會誤導雇主以為自己案件僅適用性騷法,而不去盡雇主應盡的防治責任,勞動部應該加強宣導。(編輯:李亨山)11401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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